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