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 质量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法运用 建筑工程知识和技能以及质量检测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及构件 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它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科学求 证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四条专门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设为一类:即运用建筑学 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 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2007年随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系统的更 名,北京市北京市统一将“建筑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范围更广、 更符合工程鉴定的实际情况。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 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取 证手段之一,因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司法诉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证据, 因此,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属于技术咨询服务行业。从理论上讲,鉴定意见是法官对案件 事实认定手段的延长,鉴定人是法官或法院的助手,法官借助鉴定意见来认识案件事实的真 相。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并非仅仅是由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或是带有司法裁判的性质,其 意义在于表明这种鉴定是在司法过程中开展的,即“服务于诉讼活动”,以此来区别于其他 在非诉讼程序中开展的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属于第三方中立机构,是接受司法机关、 组织、公民的委托,为了判定工程质量以及查找质量原因而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机构性质 属于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同时受行业上级单位的领导和司法部及省级司法部门的监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