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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时应该防范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18-12-25
一、个人信息要收好,防止他人去骗保

有些车主为图方便将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理赔资料交由汽修单位代为索赔。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制造虚假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建议您尽量减少代办理赔,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车辆理赔结案后,还应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旦发现理赔记录存在异常,要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如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电话推销套路多,关键信息他不说

保险电话营销,误导消费者的“套路”主要有:夸大保险责任,比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报多少”;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比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重要条款。此外,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如果您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知道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推销万能险的,有可能暗藏陷阱。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三、产品收益吹上天,保持定力察风险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产品。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万能保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要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勿受高息诱导,乱花迷眼盲目投保。

四、合同条款虽繁琐,代签代答使不得

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三是认真对待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买卖双方“出镜留声”,防范可能发生营销误导。

五、公司拒保“交强险” 向上投诉罚他款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即将停售”别轻信,上网查实更安心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销售人员不得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误导宣传;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营销。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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