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其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同。民间机构审计报告通常是简式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报告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式。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为详式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标题。应当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2)收件人。应当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
(3)简要案情。
(4)司法审计情况:①被审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财务状况;②被审单位账面反映情况;③审计情况。
(5)鉴定分析说明及依据。包括质证、听证记录、会计资料、有关重大经济合同、重要会计记录等。
(6)鉴定结论,即鉴定工作结果。对鉴定结果要陈述清楚并附鉴定明细表。
(7)鉴定人签章。签章人和鉴定人要一致,至少应由两人鉴定并签章。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结论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来描述。至于鉴证结果究竟由哪一方负责,则由法官来认定。鉴定报告的措词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有确凿的证据,经得起考验。司法审计情况要按委托内容逐条说明,说明哪些事项是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可以确认的,哪些事项经双方质证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哪些事项有争议、需由法官来认定。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要送达委托人、诉讼当事人,要让他们明白和读懂报告。因而对审计情况要附明细表,把审计过程中每一笔数据的出处列示清楚,每一笔数据都必须要有依据,要经得起各方面挑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