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财会证据鉴定,又称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
2、 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是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他必须在被核准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事务所执业,并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要通过专门的培训,并考试上报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批准、且只能在被批准的所里执业,不能跨所)
3、 财会证据鉴定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产物资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检查,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数量,即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情况,解决与案件有实质性关系的会计专门性问题。